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26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262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汪佩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零柒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汪佩蓁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
Visa。債務人至100年3月23日止累計24,874元正未給付,其中12,372元為消費款;6,502元為循環利息;6,0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汪佩蓁於95年6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190,000元,約定分36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加付延遲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3月23日止累計165,892元正未給付,(其中108,748元為本金,44,513元為利息,12,63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12624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汪佩蓁│100年3月24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2372││││算之利息。│││元│││││├──┼───┼─────┼──────┼──────┼───────┤│2│新臺幣│汪佩蓁│100年3月24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08748││││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