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交易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易字第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耕鋐(原名林文傑)選任辯護人林易玫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7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被告於本院訊問時,就本件之犯行自白犯罪事實,是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乃裁定改依簡易程序審理,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青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書記官賴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