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40號原告 張陳玉養 法定代理人 張美姬 被告 楊瑞玲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5年度交易字第265號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惠君
法官江宜穎法官李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書記官凃庭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