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
之1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九十五年度交簡上字第五五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成
法官莊玉熙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秦建華中華民國95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