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71號聲請人 劉禮誠 代理人 吳忠德 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1年2月7日遞狀聲請更生,本院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111年2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家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書記官洪愷翎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6,02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13+
1)×10×43=6,020。
二、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雖達2,115,622元,但查其名下有機車乙輛、新光人壽保單價值119,723元,且年僅49歲(62年生),近2年亦有擔任外送員、代班人員之薪資計512,847元,每月約有21,369元之工作收入,核其並非無償債之能力,是請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致須透過消債條例程序解決債務?
三、請陳報發給聲請人薪資之公司全名及地址,並佐以薪資轉帳紀錄,陳報聲請人自111年1月起至陳報月止,擔任外送員、代班人員或其他工作,各別之薪資所得數額。
四、請說明聲請人戶籍所在之新北市三重區處所,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處?是否與聲請人一同負擔水費、電費、瓦斯費等家庭生活開銷?分攤比例為何?另請提出聲請人每月有支出「水費200元」、「電費1,200元」、「瓦斯費300元」、「第四台300元」、「交通3,500元」、「手機600元」、「醫療300元」之繳費單、收據等文件。
五、聲請人110年7月31日自臺北市勞動力服務人員職業工會退保之後,有無再投保勞工保險?如是,投保之單位及每月繳交之勞保數額為何?
六、聲請人表示因扶養父親劉○明,每月支付扶養費3,000元云云,請說明其酌定扶養費數額之依據為何?另劉○明是否領有老人年金、身障補助等?如是,每月分別可得領得之數額為何?請一併檢附相關函文、轉帳紀錄到院。
七、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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