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211號聲請人富廣鑫瀝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信志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貴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如貴公司業已更名及變更法定代理人,請提出更名登記,並提出以聲請人為貴公司「最新」名稱及法定代理人之聲請狀。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