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52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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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5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522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蔡昀荃 債務人 廖驤 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世瑢 ○號19樓債務人廖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萬貳仟柒佰陸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2522號┌─┬─────┬───────────┬────────────┐│編│本金│利息│違約金││號│├──────┬────┼────────────┤│││期間│利率│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1│新台幣│自民國105年│3.72%│自民國105年8月20日│││4,758│7月20日起至││起至清償日止│││元│清償日止│││├─┼─────┼──────┼────┼────────────┤│2│新台幣│自民國105年│3.790%│自民國105年7月20日│││38,005│6月20日起至││起至清償日止│││元│清償日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