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5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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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599號上訴人即被告聚淂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學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福生 因110年度訴字第2599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2萬6,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6,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勞動法庭法官劉奐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書記官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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