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30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3049號債權人 黃紹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聖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完整之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