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754號原告 蔡金昌 被告冠麗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家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870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880元,扣除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2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112年9月18日星期一前(含當日)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書記官黃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