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68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陳君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1168號利息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772元
自民國111年
11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71%
002
新臺幣
6,271元
自民國111年
11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7%
003
新臺幣
132元
自民國111年
11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4
新臺幣
9,115元
自民國111年
11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21%
005
新臺幣
2,733元
自民國111年
11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71%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