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6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68號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陳君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1168號利息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772元

自民國111年

11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71%

002

新臺幣

6,271元

自民國111年

11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7%

003

新臺幣

132元

自民國111年

11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4

新臺幣

9,115元

自民國111年

11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21%

005

新臺幣

2,733元

自民國111年

11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71%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