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55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楊惠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貳仟捌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1155號利息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0,442元
自民國111年
12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88%
002
新臺幣
19,505元
自民國111年
12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