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490號上訴人甲○○
(現羈押於台灣高雄看守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9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706,623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11,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書記官周耿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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