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1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511號聲請人香港商太古商用汽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佟德望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鴻騰通運有限公司張金本張鴻鈞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詳細明列台端所請求三張本票之票載金額及請求金額,因臺端所提出三張本票總金額為新台幣300,000元,今請求新台幣293,007元,故應載明就何張本票為部分清償。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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