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1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1893號債權人 潘宏坤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楊子榮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釋明本票是否業經提示及確認提示日為何。
㈡釋明債務人應於20日內償還債務之意義及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書記官田靜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