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48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484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佳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玖佰零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14845號)利息:
┌──┬─────┬──────┬──────┬───────┐│本金│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47119元│6月20日││算之利息│├──┼─────┼──────┼──────┼───────┤│002│新臺幣│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22927元│6月20日││算之利息│└──┴─────┴──────┴──────┴───────┘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14845號)
(一)債務人許佳蓉於民國98年04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
元,約定自民國98年04月17日起至民國107年12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6月19日止累計155,758元正未給付,其中147,119元為本金;8,639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許佳蓉於民國97年07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
元,約定自民國97年07月25日起至民國107年12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6月19日止累計130,145元正未給付,其中122,927元為本金;7,218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