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9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904號聲請人 紀筱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司催字第67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0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書記官余承佳┌─────────────────────────────────────┐│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90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張富祈 │台灣中小企│100年5月30日│25,080元│0000000│││││業銀行 蘆洲 ││││││││分行│││││├───┼─────┼─────┼──────┼─────┼─────┼──┤│002│ 陳嘉榮 │板信商業銀│100年5月31日│50,000元│0000000│││││行文化分行│││││├───┼─────┼─────┼──────┼─────┼─────┼──┤│003│ 張雅婷 │三重中山路│100年5月31日│38,700元│0000000│││││郵局│││││├───┼─────┼─────┼──────┼─────┼─────┼──┤│004│ 梁美連 │ 國泰世華商 │100年5月31日│6,750元│0000000│││││業銀行 永貞 ││││││││分行│││││├───┼─────┼─────┼──────┼─────┼─────┼──┤│005│ 許金烏 │板信商業銀│100年5月31日│59,294元│0000000│││││行秀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