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39號原告乙○○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15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貳萬元,應繳裁判費陸仟柒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陸仟貳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書記官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