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42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426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吳筱琳 債務人 陳寓均 即 陳寓君 債務人 陳冠宇 即 曾玉慧 之繼承人兼法定代理 陳順和 人
一、債務人陳冠宇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曾玉慧之所得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陳寓均即陳寓君、陳順和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零叁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