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因洗錢防制法等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75號原告 李銹洺 被告 張乙玲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金訴字第12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鴻達
法官韓茂山法官邱正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書記官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