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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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23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和敏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1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 王和敏前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則含有禁藥大麻二酚成分,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之居所及沒收物所在地,均在本院轄區,本院就本案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再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附表編號1、2部分
查被告因運輸第二級毒品及輸入禁藥等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其犯罪嫌疑不足,以110年度偵字第16243、111年度偵字第2862、3185號為不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以111年度上職議字第2035號駁回再議確定等情,有不起訴處分書及駁回再議處分書附卷可憑。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後均檢出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驗餘淨重、鑑定書之字號,均詳附表),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是聲請人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毒品,依前揭說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附表編號1所示毒品之包裝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㈡附表編號3部分
1.按違禁物沒收之規定,必以該物具有違禁物之性質,始得依該條款規定予以宣告沒收,而違禁物係指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之物而言,藥事法對偽藥及禁藥,並無禁止持有規定,則除其他法令另有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規定外(如安非他命,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規定,不得非法輸入、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施打或吸用,屬違禁物),偽藥及禁藥並非均屬違禁物(最高法院85年度臺上字第4545號判決參照)。
2.查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經送驗後,僅檢出含大麻二酚成分(驗餘淨重、鑑定書之字號,均詳附表)。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之規定,毒品列管之分級及品項係採正面表列方式,未列入之藥品、物質與其製品,即非屬該條例列管之毒品,而遍查上開規定之各級毒品附表,大麻二酚既均不在列,即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毒品;又即便認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係未經核准遭擅自輸入,而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
2款規定之禁藥,惟亦查無法令關於大麻二酚有何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之規定,則該物亦非屬違禁物。準此,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已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或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等規定為沒收銷燬或沒收之宣告。此外,被告本案涉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輸入禁藥之罪嫌,既經檢察官偵查後認為犯罪嫌疑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如前述),則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即不能認為係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抑或係犯罪所得,自亦無從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40條第3項等規定宣告沒收。是檢察官針對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聲請宣告沒收(或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不符,應予駁回。又依藥事法第79條之規定,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係以行政沒入而非刑事沒收處理,是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自宜由衛生主管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彭志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書記官黃淑菁附表:
編號物品數量備註1大麻油(驗餘淨重合計286.83公克)10瓶經檢驗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詳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1月24日調科壹字第11123001240號鑑定書)2大麻捲煙(合計煙捲重20.99公克)24支3咖啡粉末(驗餘淨重468.90公克)2包經檢驗均含大麻二酚成分,未發現含法定毒品成分(詳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1月24日調科壹字第11123001240號鑑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