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331號原告 蔡欣盈 被告 蔡惠麗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易字第489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李冠宜法官林哲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博騰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