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155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老年農民福利津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58號上訴人 葉秋明 上列當事人因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間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103年度訴字第1558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且依同法第241條之1第1項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因上訴人未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且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洪遠亮法官徐瑞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書記官林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