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9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9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9682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楊志隆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邱啓禎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確認債務人之姓名究為【邱「啓」禎】亦或【邱「」禎】,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補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書記官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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