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70號原告 葉寶珍
鍾瑞媛 沈國炎 顏香芷 沈逸凡 陳明玉 陳秀玉 彭素琴 林映秀 林德榮 鄭淑花 謝好 彭議霆 陳文進 彭玉蓮 彭進財 謝和有 謝念儒 謝瑋儒 謝淳儒 葉寶川 杜章成 葉寶珠 葉彥宗 邱鳳嬌 謝月美 謝卓然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圓映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黃圓映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為新臺幣(下同) 陸仟肆佰萬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伍拾柒萬伍仟貳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拾柒萬肆仟柒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書記官高玉潔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葉寶珍800萬元+鍾瑞媛200萬元+沈國炎200萬元+顏香芷20
0萬元+沈逸凡100萬元+陳明玉200萬元+陳秀玉200萬元+彭素琴100萬元+林映秀300萬元+林德榮100萬元+鄭淑花10
0萬元+謝好100萬元+彭議霆300萬元+陳文進100萬元+彭玉蓮100萬元+彭進財200萬元+謝和有1800萬元+謝念儒200萬元+謝瑋儒200萬元+謝淳儒100萬元+葉寶川200萬元+杜章成100萬元+葉寶珠100萬元+葉彥宗100萬元+邱鳳嬌100萬元+謝月美100萬元+謝卓然100萬元=64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