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21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正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7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正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正民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8年4月確定,於民國100年11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1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林正民(一)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97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
0年度上訴字第171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共12罪)、1年9月(共2罪)、3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確定,上開數罪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95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二)另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2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受刑人自100年11月24日入監執行,上開(一)、(二)之刑經接續執行,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8年12月1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終結日為108年8月14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
5年11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501842671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法,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幼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慧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