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7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7255號債權人 林修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嚴孫琨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請求利率並釋明其依據(若無法釋明,請依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三、依借據內容所示,約定自民國105年4月23日起至105年7月23日每月償還1萬元,自105年8月23日起至106年1月23日每月償還2萬元,則就尚未屆期之部分,性質上為將來給付之請求,依法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請更正為請求已到期部分,並表明請求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