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9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9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908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務人 藍玉玲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伍仟肆佰參拾陸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於民國89年11月1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
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新臺幣45,436元(零利率無利息附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凡莉◎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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