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16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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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16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62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妤甄(原名:黃月女)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7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妤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妤甄(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3年9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為105年5月20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唐光義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