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956號聲請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執聲字第33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台拾貳台(含IC板拾貳片)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於民國98年
6月12日,查獲甲○○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並查扣電子遊戲機台12台(含IC板12片)。經查上開扣案之物均屬被告所有、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被告高雄分院檢察署亦經緩起訴處分期滿簽結,爰聲請裁定沒收之。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按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907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98年度上職議字第3165號駁回再議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台12台(含IC板12片),均為被告所有,為其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於警詢、偵查中供陳明確,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黃宣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葉正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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