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53號原告 王琇惠
柯晉恩 兼上法定代理人 陳祥玉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顯騰 律師複代理人 高進棖 律師
蘇顯讀 律師被告 王尚祖 訴訟代理人 施裕琛 律師複代理人 施登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三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9月24日
書記官林巧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