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115號聲請人曾 昱傑 上列聲請人 曾昱傑 因與相對人 謝政達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曾昱傑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3建號建物之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三、請敘明本件聲請裁定拍賣之抵押權為新臺幣200萬元或400萬元之抵押權?並分別釋明抵押債權各為何,併提出對應之抵押債權釋明文件(例如本票或借據等)。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