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06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丁○○相對人甲○○
丙○○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甲○○、丙○○應連帶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肆仟陸佰陸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丙○○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317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甲○○、丙○○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月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
書記官余幼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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