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繼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繼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補字第8號聲請人甲○○
4號上聲明人聲明拋棄被繼承人乙○○繼承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之規定,應徵費用為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何清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
書記官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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