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家繼訴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20號原告林○○住○○市○○區○○街00○0號2樓被告林○○
廖○○
林○○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胤瑄 律師被告林○○
林○○
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1月15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少年大樓家事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被告乙○○、丙○○、甲○○等3人現住建物(未辦理建物第一次所有權登記,門牌號碼︰高雄市路○區○○路00○0號)若屬被繼承人 林番 遺產,則在分割前必須知悉面積為何,此部分有待本院會同地政人員到場履勘測量後始得知悉,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黃英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
書記官吳思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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