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50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35040號債權人泳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惠蘭 債務人 王文信 即詠祥汽車材料行債務人 王見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書記官黃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