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4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4218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非訟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提出債務人丙○○之法定代理人(父母)之
記載,並提出其最近戶籍謄本一份(記事欄勿省略)。
2、更正利息計算方式(不得請求機動計息)。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4月23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