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14號上訴人巨信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 王合源 間因110年度訴字第514號請求給付代墊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55,4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2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書記官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