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重上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上字第680號上訴人紅典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國裕 訴訟代理人 郭玉瑾 律師
郭玉諠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允鵬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1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仟陸佰參拾陸萬玖仟零玖拾捌元。
二、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萬玖仟參佰伍拾貳元、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拾壹萬肆仟零貳拾捌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是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72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上訴人主張其與被上訴人分別共有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權利範圍各1/2,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規定,訴請分割系爭不動產。依前揭說明,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上訴人在原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斷。查系爭不動產於原審經估價起訴時即民國110年3月23日價格為新臺幣(下同)7,273萬8,195元,有永聯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估價報告書可稽(見原審卷第292頁),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636萬9,098元(計算式:
72,738,195/2=36,369,097.5,元以下四捨五入),上訴人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3萬2,056元、第二審裁判費49萬8,084元。上訴人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2萬2,704元(見原審卷第3頁)、第二審裁判費18萬4,056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0萬9,352元、第二審裁判費31萬4,028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周美雲
法官古振暉法官汪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書記官戴伯勳附表:
㈠土地: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臺北市信義區逸仙段二142134312/200002臺北市信義區逸仙段二562826312/200003臺北市信義區逸仙段二563272312/20000㈡建物: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用途/建築式樣/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面積1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0樓之2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14層10層/93.57陽台9.97雨遮5.00全部共有部分:逸仙段二小段3359建號(權利範圍:427/100000)逸仙段二小段3360建號(權利範圍:168/10000)2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地下2層(停車位編號:016)停車空間/鋼筋混凝土造/14層地下2層/277.31-1/20共有部分:逸仙段二小段3359建號(權利範圍:1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