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相對人即債務人黃遠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柒仟陸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玖佰陸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