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4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4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4581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非訟代理人 曾語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PRO-TEKDEVELOPMENTANDINVESTMENTCO.,LTD、裕喬金屬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高銘樹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PRO-TEKDEVELOPMENTANDINVESTMENTCO.,LTD登記資料,併陳報該公司法定代理人及登記址。
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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