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拆屋還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146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祥豪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永貞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李啓仁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09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袁靜文
法官陳靜芬法官李媛媛法官石有為法官林金吾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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