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回復原狀聲請訴訟救助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112號聲請人 李坤鎔 上列聲請人因與苗栗縣政府稅務局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42號),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原法院上開駁回其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並以其無資力為由,聲請訴訟救助,固據提出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2981號裁定為證,惟該裁定係駁回聲請人訴訟救助之聲請,自無從釋明聲請人無資力支出抗告費用。依上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袁靜文
法官林金吾法官陳靜芬法官李媛媛法官石有為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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