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14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析芸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19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析芸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奇
法官何一宏法官謝昀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書記官楊竣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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