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催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催字第70號聲請人 張寶緞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遺失之票據是否為支票。
二、請更正附表,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付款人應更正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藝文分行、增列受款人南信氣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