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91號聲請人 羅慧文 代理人 雷皓明 律師
王郁萱 律師 蘇端雅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政恩 等間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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