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7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7447號債權人森林公園1號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麗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燕玲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不得以職銜章代替)㈡請求利息百分之十之依據為何?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書記官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