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基小字第8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基小字第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1年度基小字第85號原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戴安妤
鄭宇辰 被告 林慧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萬8,385元,及其中本5萬2,199元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書記官陳櫻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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