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78號聲請人 謝皓凱 相對人 王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如附表所示之本票裁定事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簽發之系爭本票,其內未載付款地,依票據法第120條第5項規定,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又系爭本票所載之發票地係臺北市北投區,故本件聲請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王彥斌附表: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1109年9月1日80,000元109年10月1日CH0000000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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