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7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7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174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李幼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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